中新網綿陽12月1日電 (楊勇 呂婕 馬小麗)記者12月1日從四川綿陽市游仙區(qū)人民法院獲悉,張某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好意搭乘范某某,沿G93成渝環(huán)線高速由遂寧往綿陽方向行駛,未收取任何費用,不料半路發(fā)生車禍,致范某某當場死亡。近日,法院判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同時賠償范某某家屬18萬余元。
據介紹,2018年11月25日18時許,張某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搭乘范某某,沿G93成渝環(huán)線高速由遂寧往綿陽方向行駛,不料半路發(fā)生車禍。張某某稱,當時他在高速客貨道上行駛,前面100米左右有一輛貨車,就在他準備走超車道超車的時候,超車道后面突然沖上來一輛速度比較快的小車。為了避讓,他立即又駛回貨車道,在這過程中與貨車發(fā)生碰撞,等他回過神來,就看到坐在副駕駛的范某某已經頭部流血昏迷了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經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二支隊六大隊認定,張某某駕駛存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,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,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;呂某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存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,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。經法醫(yī)鑒定,死者范某某系因車禍致嚴重開放性、粉碎性顱腦損傷致呼吸循環(huán)衰竭驟停,當場死亡。
2019年4月19日,游仙區(qū)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向游仙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在公訴過程中,范某某家屬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判令張某某承擔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、被扶養(yǎng)人生活費、喪葬費等總計99萬余元。庭審中,張某某附帶民事部分委托代理人辯稱,本案中張某某是好意搭乘,并未收取任何費用,應當減輕相關民事賠償責任,且對具體賠償金額提出質疑。
游仙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安全法規(guī),駕駛存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,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,因而發(fā)生重大事故致一人當場死亡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*百三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構成了交通肇事罪。張某某行為造成范某某死亡的結果,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*終,法院判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范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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